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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性能评价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04   来源:中国建材网   浏览次数:770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据悉,CPR法规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法规除了六项基本性能要求以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

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了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可见,CPR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建材行业的制造商、加工商和销售贸易商等相关企业在出口欧盟的道路上产生新的挑战。

CE认证标志作为欧盟对产品安全性的强制要求,已成为我国建筑产品通往欧洲的通行证。自1993年成立以来,欧盟至今已发展至27个成员国,欧盟贸易政策主要是通过欧盟法规和欧盟指令等的颁布与实施来实现的。欧盟法规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全面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对成员国而言法规的实施是没有选择余地的,且除了约束成员国的法人外,还约束自然人;而欧盟法令不具有全面约束力和普遍适用性,只对成员国发出而不对自然人,且只有通过成员国的实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很多欧洲国家和地区,对于建筑产品的要求已由传统的满足生活需求逐步转向健康、环保为基础的享受型观念,中国的建筑产品如果依旧以低廉的成本优势和资源优势已无法获得欧洲市场的青睐。

随着欧洲建筑业的逐渐复苏与增长,很多国内企业纷纷希望通过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借助建筑业全球化的发展势头,稳固立足于欧洲市场。据全球知名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SGS统计,目前,欧盟地区针对建筑产品的协调标准共约608份,且仍在不断变更中。很多企业由于对产品相关的CE认证标准不熟悉,但又急于将产品打入欧盟市场,于是便造成“盲目出口”、“一拥而上”的局面,即使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成本仍然在市场开拓和产品推广上收效甚微,甚至可能需要召回产品得不偿失。

为了消除建筑产品技术差异顺利跨越欧盟贸易壁垒,SGS建议,中国企业可通过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根据专业的建议与指导对产品进行CE认证和测试。“其实从技术上看,CPR的认证程序更简化,例如不再需要到各个国家分别做检测就能通行欧盟成员国市场,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SGS全球CPI项目团队负责人AndreasBaptist介绍称。因此,对中国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新规在认证费用上也有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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