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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问题与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1   浏览次数:97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消防产品作为特殊的安全产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5月施行的《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近年来,贵州省黔西南州开展的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效地遏制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泛滥的势头,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有所改善,有力地推动了各地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了消防产品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但是,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仍有一些不法商家,单纯追逐经济利益,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危抛诸脑后,肆意造假售假。通过连续几年的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检可以发现,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涂料、灭火剂、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产品的不合格率依然居高不下。而这些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一旦投入工程建设,不仅导致消防设施、器材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且直接影响火灾的报警和扑救,极易造成蔓延和扩大。清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是有效整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一个重要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在此,本人结合近几年在工作中的总结分析,重点对常见问题和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主要问题分析
 
    (一)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商家录入消防产品身份信息平台的信息不准确,增加了消防监督部门执法的难度。例如流向用户只填:电信营业厅、某银行或某银行营业厅,甚至只写贵州黔西南、兴义市南环路、张某某、王某等等,根本起不到掌握产品流向的作用,出现消防监督部门对照产品流向信息却找不到用户单位的情况,容易造成失控漏管现象。通过信息平台流向记录还可以发现有个别生产厂家经常性出现类似问题,有故意逃避监督的嫌疑。据了解,部分生产厂家不按照消防产品身份管理规定要求,不及时准确上传产品流向信息,有的等到消防验收时或投入使用后才上传信息,有的故意少报、瞒报上传信息数量。
 
    (二)现行《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监督部门只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加之个别消防产品流向信息上传不及时或是用户、施工方主观因素等原因,在监督执法过程常遇到诸如防火门、消火栓箱、防火涂料、防火卷帘等需要提前进场安装的消防产品,施工安装结束后经现场判定或检测不合格,但因土建或内装修的原因,拆除、更换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难度大,难以彻底整改,直接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三)小产权房作为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特殊产物,不但成为国家清理整顿房地产行业的难点,也会逐步成为消防产品监督的顽症。住宅小区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能适用《消防法》第65条。针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处罚,按照公安部消防局解释,可按《消防法》第60条进行处罚。但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是行政相对人主体不明确,二是小产权项目不需要办理有关消防手续,一旦发现问题,消防监督部门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约束。行政执法过程中常会因被处罚人不配合,造成执法案件无法结案。而小产权房因成本造价等原因,使用质次价低消防产品的可能性又较大。
 
    (四)消防监督部门与消防产品评价机构的信息沟通有不畅之处。由公安部消防局实施领导和监督管理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授权与认可,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认证、技术鉴定、信息发布等工作的评价机构。其颁发的认证认可证书、发布的企业及产品信息作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依据,是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的重要检查内容,具有权威性、唯一性的特质。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以下一些情况:一是工程项目办理备案、验收或日常监督检查时,报验单位或被监督单位能提供出正规的产品认证认可证书,但在上网比对时,发现产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但并无具体暂停时间,无法判断该产品安装使用的时间和暂停时间的先后顺序,既给监督执法增加了难度,又容易给不法厂家可乘之机;二是全国范围的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信息在网上不能及时查询到,特别是涉及到暂停或撤销证书的企业和产品信息,也会让相关企业钻了空子,对消防产品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五)公安消防机构与工商、质监、经侦、治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有缺失。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多警种。多头管理,抓得好的话,可以齐抓共管,不留死角;反之,如果相互工作协调不到位,又会出现各管一摊,自扫门前雪的状况。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管,消防部门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管。具体到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案件,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伪劣消防产品案件的办理属于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对假冒消防产品案件的办理属于经侦部门管辖。而对假冒消防产品案件的管辖按照受案标准又分别属于两个部门,经侦部门只管辖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库存货值与销售额总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案件;达不到上述金额的,属工商部门市场处(科)管辖。目前涉及到跨行业、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消防法》只规定了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但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主要依靠基层消防部门自行联系沟通,没有具体的办案移交、受理、办案情况通报等方面的规程或要求,行业或部门之间的工作标准弹性较大,易出现工作不严谨甚至脱节的问题。
 
    (六)消防产品流通环节的自身约束仍需加强。随着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规模的扩大,省、市(州、地)、县(区)级的办事处、总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销商等等星罗棋布。生产企业营销队伍的壮大,一方面促进了消防产品的流通;另一方面,在流通过程中,环节越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贴牌、冒牌或掺搭销售等问题越有可能出现。只要其中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最终都可能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七)消防产品监督的方法和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对消防产品的检查多以查看被检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以及产品外观是否完好为主;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也主要侧重查验所选用产品的准入资料和进行简单的目测,较少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性能测试,存在“重证书资料、轻实际质量”的问题;在消防产品抽样送检环节上,也存在现场确认或封存样品不规范以及由企业自行送检等现象。消防产品的认证认可证书、型式检验报告和身份证信息只是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和前提,并不是产品质量的有效保证。在实际监督执法过程中,也多次发现部分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故意涂改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情况。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应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技能的培训,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消防产品标准和产品市场准入规定等知识,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水平。
 
针对一些产品存在比较突出的一致性问题以及送检样品是否一致的情况,把好产品“一致性检查关”和“产品送检关”。在消防产品监督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以罚代改、以罚代刑的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办案件务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到位、整改彻底。
 
    (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营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氛围。通过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配合,采取开设专版专栏、集中采访、跟踪报道、曝光大案要案等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集中销毁行动,在全社会营造查假、打假的浓厚氛围。及时公布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执法检查信息和查处结果,借助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法制健全、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治劣扶优”的消防产品监管长效机制。可提请当地人大立法或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工商、质监部门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联合执法机制,确立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安装和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自负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消防行业社团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诚信,自觉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引导行业自律、单位自警,建立企业诚信机制,使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企业进一步明确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要性,提高了产品质量意识,促进消防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消防部门与评价机构的信息沟通,完善检查信息通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对抽检样品实施检验,为产品的质量判定提供技术依据;要坚持治劣和扶优相结合的政策,通过提高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逐步淘汰生产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的落后企业,使讲究诚信、产品优质、经营效益好的优秀企业得到扶持,促进消防产业健康发展。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完善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形成,需要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以及多方共同努力,以实现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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