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特点及原因
1990至2008年全国发生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统计分析,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造成群死群伤的占火灾总数的30%,死人数占总人数的60%左右。如1993年11月19日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特大火灾、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特大火灾、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火灾、2002年6月16日北京市“蓝极速网络”特大火灾、2003年2月2日哈尔滨天潭酒店特大火灾、2004年12月21日湖南省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2008年1月2日新疆乌鲁木齐德汇国际广场特大火灾、2008年9月20日广东深圳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等,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巨大的财产损失。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特点
一是人员伤亡大。这些场所如果建筑防火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设施不健全,加之人们缺乏必要的自救逃生训练,发生火灾必将酿成较大的伤亡事故。如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照明灯烤燃幕布引起的火灾,造成325人死亡,132人受伤;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因违章电焊引起的火灾,造成309人死亡;深圳舞王俱乐部燃放烟花引燃聚氨酯泡沫装修材料引起的火灾,造成44人死亡,58人受伤。
二是经济损失大。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公众聚集场所的发展规模空前扩大,集购物、娱乐、餐饮,住宿于一体的综合性高层建筑、地下工程越来越多,大型商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越来越多。这些场所,除了建筑和装饰昂贵,其设备、财产、物品数量多、价值高,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如湖南省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造成死亡1人,受伤23人,过火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新疆乌鲁木齐商贸城特大火灾,德汇集团3.8亿付之一炬。
三是影响大。公众聚集场所既与人民的衣、食、住、行紧密相关,又是新闻传播的媒介和焦点,同时又因火灾易造成较大的伤亡,其政治影响和后果远远高于经济损失。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洛阳东都商厦、深圳舞王俱乐部等几起恶性火灾事故,在全国造成的震动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态度,在我国消防史上是不常见的,足以说明火灾后果的影响和严重性。
(二)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主要原因分析: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随着大量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改造和兴建,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普遍增强,火灾危害程度随之增大。如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特大火灾就是仓库内电线短路打火产生的熔珠引燃下方堆放的可燃物所致。
(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部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消防安全管理严重滑坡。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法人代表只追求一时的经济效益,忽略消防安全,因责任事故导致火灾发生。洛阳东都商厦火灾就是由于东都商厦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实行承包经营后,在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东都分店开业前,违章电焊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火灾事故。
(三)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对消防安全缺乏应有的重视。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不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只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采取搪塞拖延的态度,有的以经费困难为由拒绝整改。有的建筑工程项目边施工边申报有的甚至未经审批先行施工,造成先天不足后天难改的火灾隐患,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常德桥南市场火灾就是由于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违规建设,违法经营,重大火灾隐患久拖未改,内部管理混乱,没有有效扑救初期火灾而造成的。
(四)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引发火灾事故,导致群死群伤。公众聚集场所在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常闭式防火敞开、防火卷帘下堆放杂物、通道堵塞、占用和出口上锁等违章行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严重阻碍了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北京市“蓝极速网络”等特大火灾都是由于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等常见消防违法行为导致的。
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灾害损失的主要措施
为了吸取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教训,预防和减少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需要我们从防火、灭火工作两个方面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抓出成效。
从防火措施上,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突出抓公众聚集场所重点目标、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和各项专项整治行动,消除火灾隐患,防患未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消防监督,坚持以法制火。消防机构要加大监督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法律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保证监督检查隐患和实施处罚的行为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使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整改。
(二)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以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为载体,通过实施“三规范”(规范场所设置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四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四统一”(统一消防档案,统一防火巡查记录,统一防火检查记录,统一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使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达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的“四化”标准(消防管理规范化、消防设施完好化、消防标识标准化、消防知识普及化),切实提高单位“三个能力”(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努力遏制较大以上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要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消防机构应利用各种形式,充分依靠社会宣传的主渠道,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联系,针对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从灭火准备工作上,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抓好公众聚集场所发现、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初期火灾由于火势小,着火面积不大,扑灭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可用一般轻便器材如石棉被、灭火器等将其扑灭;灭火战术也比较简单,消防队员及企业员工只需经过简单的培训便可掌握。
(二)充分发挥现代消防技术及设备的灭火功能。对于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易酿成特大火灾的公众聚集场所,没有现代化的消防技术设施作保证就很难适应消防安全需要。为此,国家规范对不同用途,不同场所设置各类现代消防设施均有明确的要求。这些设施主要包括感烟、感温等火灾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事故照明、事故疏散系统;自动喷水、水幕、雨淋灭火系统;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干粉、泡沫自动灭火系统等。经实践证明,这些现代化消防设施,为成功的扑救初期火灾,控制较大火灾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三)改善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加强灭火战术训练。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扑救工作,在火灾扑救的初始阶段主要是由公众聚集场所本身来实施的,但仅靠公众聚集场所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大型、特大型以及地下或高层商场、宾馆,给扑救增加了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贻误扑救机会,公众聚集场所在扑救初期火灾方面也只能维持较短一段时间。这就必须靠消防部队及时到达救援。根据以往报警容易出错的问题,消防部队与公众聚集场所联手扑灭初期火灾,就消防部队来说,应加强对属地公共场所位址、地形、道路、消防情况的掌握,做到了如指掌;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进军网络消防;没有条件的地方,亦应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网络消防,使扑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灭火的综合能力再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