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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来源:中国绝热节能材料网   浏览次数:666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日前,江苏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了江苏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特别强调人员密集场所采用A级保温材料。

据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建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A级保温材料一般为无机保温材料,如岩棉、膨胀珍珠岩等,是不燃材料。B级保温材料级别相对较低。

据介绍,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据了解,规定还明确了建筑工程主体责任,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防火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严格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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