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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消防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1031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27日,记者从福建省消防总队获悉,新《福建省消防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消防管理的新形势,《条例》对以往的消防验收体制进行改革,明确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而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

    消防设施损坏法规约定维修

    以前,小区消防设施损坏由谁来修理常遭遇“踢皮球”。为杜绝这种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费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条例》还同时明确,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改造的,县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应当督促限期改正。

    影响救火的最高可罚5万

    以前,车辆、停车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经常发现。为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停放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将机动车拖离,排除妨碍;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广告牌、防盗等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即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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