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在逐渐增强,对安装建筑消防设施也越来越重视,但往往忽视设施投入运行后的维护保养工作。随着时间的增长,就不可避免的出现设备及线路的老化,如不能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方面的教训己屡见不鲜。如何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功效发挥到最大,是我们当前消防工作中碰到的一个难题,也将是今后工作的一大重点。
自2010年起,消防监督部门就一直在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科学长效机制,并在衢州支队开展了试点工作,我支队按照总队的要求就维护保养职责、责任、操作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尝试,通过召开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座谈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座谈会等,听取了建筑消防设施使用、施工、维护保养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了其他兄弟单位的做法,以“使用单位自主管理、维保单位技术支持、消防部门监督管理”的理念展开了一些工作。
本文从建筑消防设施自身特点、维保人员素质及维保管理机制等不同层面,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下步改进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提出了一些想法。
2.建筑消防设施的概念、种类
2.1建筑消防设施的概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内涵。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而建筑消防设施指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
2.2建筑消防设施的种类
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灭火系统;另一类为安全疏散系统。常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等。
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现状分析
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新修订的《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但客观上建筑消防设施种类繁多,系统复杂,专业技术强,并受人员素质、管理机制等因素影响,目前全国各地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总体上不容乐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率较高,发生火灾时往往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3.1从消防设施自身特点层面分析
3.1.1安装工程的综合性。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施工,涉及水、电、暖通等多个专业,是一项综合性工程,且多数属于隐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对验收资料的依赖性很大。系统(设施)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维护保养说明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系统竣工图纸等资料,都是日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可缺少的。但在实际中,多数单位在设施投入运行后,由于日常管理不到位,造成技术资料丢失,特别是一些单位频繁改建、装修,内部消防设施、系统多次更改、变动,与工程原始竣工资料不相一致,从而给日后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造成很多麻烦。
3.1.2系统功能的复杂性。完整的建筑消防设施一般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智联动控制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则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消防应急广播等的智能化控制,都是通过电气线路或电信号实现的,其中既有弱电系统,也有部分强电工程(如消防泵、防排烟风机的启动控制),设备线路敷设错综复杂,相对地系统故障点、故障类型也多,因此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较高,除了一般常见故障外,其他涉及系统的维修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1.3消防产品的多样性。建筑消防设施涉及的消防产品种类繁多,尤其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涉及的各类电子产品更是多之又多。对不同的消防产品,我国虽然实行了强制性3C认证、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但不同生产厂家生产工艺、生产技术却不尽一致,生产的不同产品在产品结构、工作性能、数据参数等方面都大不相同,系统安装、使用时也不匹配兼容。而且很多消防产品都科技电子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需要定期保养、更换。如火灾报警探测器,应在投入运行二年后,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而且作为电子产品,探测器使用寿命到期后则应当进行更换。而在实际中,单位往往重使用,轻保养,有的单位平常几乎不保养,时间长了就容易出现设备故障或老化损坏。这也是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3.2从维护保养技术人员层面分析
3.2.1单位自身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高,全面维护保养必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2010年颁布实施的公安部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明确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相关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持有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但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建筑消防设施单位都没有取得相应相关岗位资格的维保技术人员,多数单位往只是依靠门卫、保安附带监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控制室,因此自身并不具备管理、维护的能力,也缺乏应急处理的能力。
3.2.2中介维保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当前,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队伍主要是由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的人员组成,因其人员流动性和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检测时间的长短导致队伍维保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有些维保人员是刚招进来的临时工,未经专业培训就已上岗,没有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有些维保队伍因从事维保时间不长,缺少维保所需最起码的维保设备或设备不齐。而且,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消防产品种类的不断增多,对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3.3从维护保养行业机制层面分析
3.3.1中介维保市场机制不健全。当前,除少数省、市外,全国各地均未实行建筑消防设施专业维保企业服务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照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大部分建筑消防设施单位自身都不具备维护保养的能力,只能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来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建设部门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只是按其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级,未对维护保养资质进行明确核定、分级和限制,而出现由地、市级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级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超范围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
3.3.2消防设施维保与检测不分。新《消防法》规定,单位每年必须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但由于目前市面上没有专门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服务企业,因此一些中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往往同时承接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及维护保养业务,这样就出现了“换手搔痒”的情况,结果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由于其检测报告上有“只对当时的检测情形负责”的声明,也逃脱了日后的任何追究,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漏洞很多,难以发挥其功效。
4.加强和改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几点想法
4.1实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手册》制度
4.1.1建立《维保手册》的必要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系统性、专业性强,多数单位对哪些消防设施应当进行维保,应当如何进行维保,都不是很清楚,有的单位甚至对单位自身有哪些消防设施都不掌握。为此,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建立一本系统、完整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手册》很有必要。即在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消防设施种类、使用方法及维保要求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制作一本《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手册保养手册》,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资料移交业主单位。
4.1.2《维保手册》的主要内容。《维保手册》内容应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竣工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变更改造施工记录,消防系统(装置)组件、产品清单及使用说明、维护保养说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周期计划表及其保养内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常识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也就是说有了一本《维保手册》,单位对哪些消防设施应当进行维保,应当怎么进行维保,以及维保的时间周期等就一目了然;单位可以按照《维保手册》的内容进行定期维保。
4.2实行单位基础维保与专业技术服务相结合
4.2.1建立维保行业机制。出台《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行业自律公约》等规定,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中介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一方面单位实施日常的基础维护保养,另一方面委托专业维保企业实施专业技术维保。而对专业维保企业,要通过明确技术力量配备,确定维保资质等级分类,建立质量信誉管理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同时,实施专业技术维保必须要与消防检测行业相分离,即从事维保服务的中介机构不能同时对其所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检测。
4.2.2单位自行基础维保。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单位基础维护保养主要是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进行每日巡查。每日巡查则主要对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的外观、工作状态等进行直观属性的检查。如对消火栓灭火系统:主要检查室内消火栓外观,室外消火栓外观,消防炮外观,启泵按钮外观;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检查喷头外观,报警阀组外观,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等。具体检查内容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附录表A.2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
4.2.3维保企业技术支持。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除落实单位基础维护保养外,应当与专业维保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书》,委托其对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专业维保企业应当对其所承担的所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包括单项技术性测试、联动功能测试及综合性技术评价,且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对每次维保情况应当出具书面报告。具体维保内容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附录表A.3《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表A.4《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执行。
4.3实行消防设施维保技术人员专业化管理
4.3.1落实职业技能鉴定。对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纳入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来进行管理,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要求,由公安消防部门加以培训和发证,做到持证上岗。凡事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人员,必须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持有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4.3.2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加大对单位的消控室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要求的熟悉程度,特别是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过程中,应纳入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和使用内容,从而提高单位自身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有必要的,单位也可以组织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