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内安装的防火门耐火能力仅3分钟,门内的填充材料耐火性不合格!在先后两次被国家防火建设材料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四川都江堰)检测为不合格后,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对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给予41万元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温州市消防支队龙湾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一次例行检查,揭开了永中街道棋盘村三产安置房(现更名为“宏欣家园”)小区建设工程中的猫儿腻。2011年7月5日,为加大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力度,龙湾大队联合区工商分局多次联合行动,对部分在建工地的消防产品使用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不少防火门等消防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消防隐患。
2011年7月3日,龙湾大队对该工地内的乙级防火门抽样并送至国家防火建设材料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测,2011年7月29日国家国家防火建设材料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判定该防火门为不合格产品(耐火性能不合格)。2011年9月15日,国家防火建设材料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对送检产品进行复检,其结果仍因耐火性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直至案发时止,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支付防火门款35万元,其中5万元支付给当事人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30万元被直接支付给了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
经查明,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6日与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司龙湾区永中街道棋盘三产安置房项目部签订了一份防火门窗定制合同。合同约定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将以355元/平方米的价格向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龙湾区永中街道棋盘三产安置房工程提供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木质防火门。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间,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向后如约向龙湾区永中街道棋盘三产安置房工地提供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木质防火门1385.72平方米,其中乙级型号的1153.38平方米,甲级型号的232.34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单价计算,总货值为491930.6元。
经国家防火建设材料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测认定,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防火门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身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商品的违法事实。
防火门是一种楼房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商品,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防火门销售商,却销售耐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门,一旦遇上火灾,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另外,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直接销售的不合格防火门货值就高达409449.9元,由于安装了这种不合格防火门致使该楼盘竣工验收拖延了近一年,期间给住户、开发商、承建商、建材供应商等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更是高达数百万元。已属违法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家中处罚情节。
在调查中,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说明自己本身对这批防火门不合格的情况并不知情,且如实说明了该批防火门的进货来源及生产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了严肃法纪,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保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要对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并不知情这一情况予以考虑,酌情对该公司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部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温州鑫凯莱门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1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