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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防细化《消防法》 更具操作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23   来源:广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1207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柳州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对消防责任主体及其消防责任、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等,作了相应的调整和细化。

    细化《消防法》

    更具操作性

    针对火灾中建筑材料以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发烟性能、毒性能等直接影响火灾的控制和室内人员的疏散安全的情形,《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

    对于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在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实施办法》规定,上述相应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登高扑救面,违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处罚。

    《实施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的,均可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实施办法》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火灾隐患消除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发布有规则

    有功者要奖

    对火灾信息的发布,《实施办法》还作了详细规定。如一般火灾事故信息,由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布;重大以上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另外,《实施办法》还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自治区消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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