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务员局和总工会等9个省直单位于9月4日联合出台了《福建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有序发展,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
该办法共6章41条,明确了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乡镇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管职责;规范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必要条件和建设标准;细化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职责;突出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织定位和区别管理;强化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经费保障;注重提升队员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减轻企业、组建单位经济负担;确定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相关行政罚责。例如,明确规定: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经济发达镇可参照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五有”(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标准建设,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且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各地应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其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的平均水平,并享受同等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