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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外墙保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07   来源:中国绝热节能材料网   浏览次数:870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对外墙保温材料做出明文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依法应当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抽查。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

(四)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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