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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28   来源:http://www.fire.hc360.com   浏览次数:120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赋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的职能,是改进消防监督管理方式,提高社会防御火灾事故能力,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的一条有效途径。它对于弥补现有消防监督警力不足,拓展消防监督渠道,减少失控漏管现象发生,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工作在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视下虽已逐步得到推广,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力度并不是很大,效果也不是很理想,许多工作还是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影响了这一事关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全局的重大改革向纵深发展。因此,认真分析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是当前公安消防部门急需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促进整个消防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1.1.1部分基层派出所民警对这一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派出所本身存在警力不足的矛盾,原有任务已十分繁重,现在又额外增加了负担,无法在现有警力条件下有效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对该项工作有抵触情绪。而且把这项工作揽过来之后,责任重了,压力大了,特别是火灾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农村地区消防工作基础差,对能否有效防范火灾心中无底,一旦出事要追究责任,得不偿失。加之,在工作中,一些长期和消防部门打交道的单位,如液化气站、加油站等,对派出所上门检查消防工作感到不理解,对派出所依法实施的处罚更是接受不了,认为派出所管了不该管的事,是有意“找茬”。更为尴尬的是,有的民警在工作中遇到对方索要《消防监督检查证》,却无计可施,造成无法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的局面。以上种种原因,使一些公安基层民警思想动摇,情绪畏难,而且部分派出所,尤其是市县城区的派出所,认为消防监督检查是消防部门的事,派出所不抓消防工作也不会影响全年的工作成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因此导致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未能全面展开。

    1.1.2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行一方面基层公安消防机构有怕当被告的思想包袱,因而不愿对派出所放权。由于公安派出所不具备公安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资格,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处罚法律文书是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一旦涉及到复议、诉讼和赔偿,就要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责任。这不但给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带来了不便,也给公安消防机构带来了担忧,背上了怕当被告的思想包袱。这也是派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一大障碍。另一方面,少数消防监督员存在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是削弱自身执法权力的错误认识,理解不够,未能真正树立确保重点、顾全大局的意识,而是片面的认为公安派出所具有执法人员多、社会影响大、执法力度大的特点,其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削弱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力和威信。

    1.2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时程序烦琐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各地公安部门具体《实施办法》都没有脱离这一执法主体,这就决定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烦琐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各地公安部门具体《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名义作出。为此,公安派出所每发出一份法律文书,每作出一项行政处罚,都必须到消防机构审核审批。有些派出所地处偏僻,但要及时执法,要来回几个小时跑到消防部门盖章。这样导致基层派出所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即使开展防火检查,也常常是走马观花,深入检查的少,发现火灾隐患口头提出改正的多,发书面整改意见书的少,实施处罚的就更少了。由于监管不力,使一些火灾隐患酿患成灾。

    1.3具体业务面临难题

    消防是一门多学科交叉性的科学,内容非常广泛,防火工作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防火工作的监督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但在派出所,绝大多数民警是初次接触消防工作,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消防专业知识不够,一时还不能适应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诸如不知怎样检查、应检查那些重点、如何确认火灾隐患、如何引用规范及规定督促整改等技术性问题。加上由于派出所未全员培训,人员的流动性大,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出现了“消防监督员”的真空,阻碍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公安消防部门与派出所管理脱节

    公安消防部门与派出所平时相互联系不够,业务上缺乏沟通,这样给派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带来了阻力。一些消防大队在工作中作风不够扎实,平时下基层、厂矿监督检查与当地派出所缺乏应有的沟通,往往是一家独来独去,几乎没有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甚至个别消防大队领导或个别基层派出所领导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还导致两家之间工作关系上的局部冲突,形成相互抵触、相互推委、互相戒备、互不配合的状况,不利于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2.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2.1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队伍和制度,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部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适应范围时已明确指出:“公安机关的消防、警卫、边防警察,实行的是现役制和人民武装警察的警衔制,但他们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受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和管理,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三个重要警种……。”所以,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统一认识,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工作的总体目标,做到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进行。“公安部106号令”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这是一项重大改革。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抓紧制订和落实实行消防分级管理的措施:向各级公安机关进行传达,尽快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相对稳定的消防专干队伍,形成完善的消防专干网络;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针对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好坏,采取相应的奖罚制度;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让他们知道现行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配合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2简化执法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目前,各公安派出所治安案件均采取派出所办案取证,报主管局法制部门审核,局长签发,再由派出所执行的程序。可以考虑将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程序与治安案件程序进行并轨。

法律文书的盖章问题,不管是当场改正也好,限期改正也好,都可以盖好章发下去,在下发时制订严格的领用登记制度,由派出所主管消防的领导把关,要做到有据可查,法律程序规范,并及时上报消防部门。

    2.3加强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工作

    要建立完善的派出所民警教育培训机制。公安消防部门应把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培训纳入正常的工作日程,做到长计划短安排,结合公安工作特点,培训工作要——坚持“全员培训,骨干轮训,重点深训”原则,对民警要系统授课辅导,组织现场观摩,进行普遍培训;坚持以实际运用为指导的原则,针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特点有效进行,突出消防基础理论知识及消防法律法规等内容,重点掌握中小企业、集贸市场、居民住宅、娱乐场所和山林防火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以及建筑防火审核、危险品管理等业务技能,了解火场勘察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整体水平。培训方法除采取分批的集中培训外,还可实行“请进来,带出去”的方法:防火人员下单位检查时,可以请派出所同志一起参加,在实践中进行面对面、手把手地指导;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让派出所消防专干轮流到消防大队见习,一是学习业务知识,二是可临时补充大队的监督力量,可谓一举两得。

    2.4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络沟通和协调配合

    消防大队下企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应多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配合,联合执法。双方共同执法检查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实地的培训和指导,这对于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效果更为明显。同时,消防部门在与派出所产生“工作摩擦”时,一定要发扬风格,坦诚相待,加强与派出所的感情联络,改善关系,共同把消防工作搞好。

    公安派出所参与实施消防监督,优势已十分明显。就定西市岷县来说,全县辖18个乡(镇),310个村(居)委会,总人口48万余人,总流域面积35.78万公顷,全境海拔为2200—3872米之间,仅靠1个公安消防大队、2名消防监督干部实施社会消防监督,显然力不从心。但如果我们动用全县20个基层派出所,真正做到责任分解,紧密配合,消防监督的社会覆盖面必将大大增加,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失控漏管现象,遏止火灾攀升势头。因此,尽可能扩大消防监督管理覆盖面,把经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延伸到乡镇山村、千家万户,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无疑是防止和减少火灾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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