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福建省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应当出台节能专项规划。
在工业领域,条例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不符合节能标准或者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应当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
在建筑节能方面,条例规定,福建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针对一些公共设施照明工程用电量大、能耗高的情况,条例规定,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严格控制能耗,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
条例还规定,福建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现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统计、检测,依法淘汰高耗能的营运车船,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装备。条例规定,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符合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