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管理措施,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消防队伍建设,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内容,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细化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举措,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到2015年,要不断夯实基础设施,增强消防力量,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全面增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全力推进“十二五”时期全省消防工作创新发展,实现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消防工作,国务院46号文件出台后,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等领导纷纷作出批示、指示,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尽快研究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的意见。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曹建方专门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46号文件,并研究起草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的具体办法。省委常委、副省长李江带领发改、财政、法制等相关部门人员深入总队专题调研和指导《意见》起草工作。分管副省长高峰亲自参与《意见》修订并签署下发。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意见》的顺利出台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支持。
明确“五大目标”
《意见》坚持以目标引领发展,明确到2015年全省消防工作实现“五大目标”。一是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年均火灾起数增幅控制在10%以内,年均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以下,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二是基础设施不断夯实。全省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审批率达100%,城市消防队(站)布局达标率达85%,消防装备配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三是消防力量得到增强。消防力量覆盖全省所有行政村和社区,消防志愿者占本地常住适龄人口的5%。四是全民消防素质有效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特有工种消防安全培训率达100%,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覆盖率达50%;五是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全面增强。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全部建有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
强化“四级责任”
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听取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报告,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各部门实行主管领导消防安全负责制,将消防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明确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内部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强化法人代表负责制,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场所名称变更备案、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消防安全投入,确保2013年所有社会单位基本达标。强化社区农村责任。明确把消防工作作为“平安文明和谐”社区创建评比内容,持续深入开展“零火灾”社区、村寨创建活动,要求社区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强化自我管理,不断改善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环境。
夯实“四大基础”
完善消防法规政策体系。制定、修订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编写变电站消防规范、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古城镇民居修复性建设防火规范等地方标准。要求具有立法权的州(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省会城市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消防文员队伍,逐步完善非现役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确保队员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深入实施“乡乡、村村有消防队”工程,建设覆盖城乡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健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下地区依托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组建基层应急救援分队。强化社会火灾防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和责任追究;实施“网格化”管理,严格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曝光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每年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建设、教育、文化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行业系统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推行火灾高危单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确保2013年投保率达到100%。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围绕桥头堡建设中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严格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健全“四项机制”
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消防部队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随各地财政增长适度递增以及动态调标等机制,明确省级和州(市)级对贫困地区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建设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确保消防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等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检查、巡视消防工作。明确规定凡是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损失10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完成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实行政府领导“约谈”;对在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或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州(市)级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内容,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着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到2013年,全省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100%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