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高密市城区的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住宅楼外墙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埋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消防法律规定。为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大队监督执法人员遂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场改正,并予以拆除,要求更换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温材料。
由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高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其违法情节,潍坊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法作出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要求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施工的房地产公司罚款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