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船员远离噪声之扰,在船上享有安静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日前结束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0次会议批准了《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修订草案,对《规则》适用的船型、船舶不同区域的噪声限值、舱壁和甲板隔声指数、噪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等进行了修订,对船舶的降噪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据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船舶振动噪声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IMO船舶噪声防护专家工作组组长吴文伟介绍,《规则》修订草案主要对船员工作及生活区域作出了噪声限定,明确了其适用于1600总吨以上的新建船舶,但是挖泥船、打桩船和高速船舶等不受这一草案限制。草案中,对噪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的新规定,强调不仅要在船舶航行试验时进行噪声测量,还要在船舶处于码头工况时进行噪声测量;对舱壁和甲板隔声指数测量的新规定,要求单独测量典型居住处所舱壁和甲板的隔声指数;在修改的噪声等级中规定,1万吨以上船舶的居住舱和医疗区域的噪声限值从60分贝下调到55分贝,餐厅、娱乐等区域的噪声限值从65分贝下调到60分贝,其他工作区的噪声限值从90分贝下调到85分贝。
据介绍,MSC此次会议批准的《规则》修订草案,待下次会议正式采纳后,预计将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规则》原本属于非强制性标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仅对船舶机舱噪声限值作了强制规定。但是,此次修订的草案一旦正式生效,SOLAS公约将会全部引用,使草案涉及的强制规定都将成为强制性标准。如此一来,船舶噪声的测量将很可能由船舶入级的船级社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要求将更高、更严。因此,这一修订草案的获批将对船舶设计及建造产生重大影响。
与先进国家的造船企业相比,我国船企目前在船舶降噪的理念和对新技术的研究,尤其在应用技术方面有很大差距,尚未针对船舶噪声防护或声学设计开展设计、制造、检验等系统性的研究,技术储备不足。虽然船企普遍表示能满足《规则》要求,但最近对部分新建船舶进行的实船测量结果表明,要满足《规则》修订草案“起居区降低5分贝” 的要求难度还是很大的,因此,该修订草案的通过对我国船企提出了新的挑战。
“留给我国船企的时间并不多,形势非常紧迫。”吴文伟表示,该修订草案如果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之后铺设龙骨的新建船舶就必须满足草案提出的要求。为此,船企必须从船舶的设计阶段着手开展降噪工作,而一般情况下,船舶的设计工作在建造前1年就开始进行,也就是说,从现在起,留给企业的准备时间仅有短短的1年。
吴文伟指出,船舶降噪涉及船舶设计、舱室和设备布置、设备、隔音材料、工艺以及建造等诸多领域,专业性较强,因此,要使船舶满足新标准要求是一项系统工程。他建议,国内船舶设计及建造单位应抓紧时间梳理、统计现有船型及今后将建造的主力船型的噪声数据,严格按修订草案的要求进行测量,剖析、排查在设计、材料、工艺、建造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同时,立即开展相应的研究,争取在修订草案正式生效前有重点地突破一些关键技术,为应对新标准提供技术保障。
工信部高度重视《规则》的修订,并积极组织行业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据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船舶处调研员陈颖涛介绍,工信部此前已针对这一《规则》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于2010年8月组织成立了IMO船舶噪声防护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成立后,开展了对《规则》噪声限值适用性的研究,对国内主要造船企业船舶噪声控制状态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就机舱舱室噪声限值、船舶吨位阈值等问题代表我国向IMO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第54次会议和第55次会议递交了提案,不仅为我国在《规则》修订方面赢得了话语权,而且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该修订草案对我国造船业的影响程度。下一步,工信部还将从设计、建造等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组织人员进行深入研究,并加大在造船行业的宣贯力度,指导船企应对《规则》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