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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经济适用房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1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813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表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介绍,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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