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规范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于2012年6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中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1年;己竣工投入使用满1年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评价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除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设计文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二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三是申报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应结合本土条件,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在保护生态资源环境、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室内外环境控制及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