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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意见明确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五项财税举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16   来源:中国耐材之窗网   浏览次数:62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日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五项财税举措,财政部将积极行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举措1】

推出多项减税政策

在此次国务院发布的诸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举措中,减税被放在首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等。

【举措2】

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国务院意见提出,2012年专项资金总规模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财政部将进一步增加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同时将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中西部地区的倾斜力度。

【举措3】

发展基金扶持初创

新设立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加大对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将安排150亿元,分5年到位,其中2012年安排30亿元。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及管理办法,并将及时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举措4】

政府采购将有倾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体包括: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举措5】

将取消不合理收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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