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
2011年4月20日,应台湾长春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的丙酮进行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调查。2006年,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的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2011年5月3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季戊四醇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70美元/吨。2010年5月,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季戊四醇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1年5月13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作出反倾销终裁。2010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1年5月21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反倾销调查官在广西平桂飞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4天的对华锐钛型二氧化钛复审反倾销实地核查。2010年10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对8家中国钛白粉厂商提出针对锐钛型二氧化钛的反倾销调查,平桂飞碟公司3次均独家应诉,并在前两次应诉后分别获得4.82%和4.86%的最低税率,其余中国生产企业的税率则为17.08%~23.08%。
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外贸秘书处2011年6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美国、比利时和中国的聚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聚合MDI)启动反倾销调查。鉴于中国在反倾销程序中未被视作市场经济国家,巴方拟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因统计到的涉案产品生产商数量较多,巴方将从中选取出口量较大者作为调查对象。其他利益相关方可在公告日起20天内向巴方申请参加调查。涉案企业应在40天内填写并提交调查问卷。
印度海关2011年6月14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瑞典的季戊四醇(Pentaerythritol)延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期为5年。其中,中国进口产品税率为515美元/公吨。
韩国贸易委员会2011年7月21日表示,该委员会决定取消对中国产锐钛型二氧化钛实施的反倾销关税。韩国贸易委员会认为,自韩国政府对中国产锐钛型二氧化钛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韩国相关企业库存稳步减少,盈利能力提高。同时,锐钛型二氧化钛在全球市场上供不应求的现象使这一产品价格持续攀升。因此,韩国贸易委员会决定停止对中国产锐钛型二氧化钛征收反倾销关税。此决议将上报韩国企划财政部,企划财政部将在收到申请后50天内就此作出最终决定。资料显示韩国政府自2005年起对中国产锐钛型二氧化钛征收反倾销关税,税率为4.82%至23.08%,并于2008年将这一税率调整为4.86%至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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