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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条例》重提高层建筑应配自救逃生器材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4   来源:慧聪消防网   浏览次数:1020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3月2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长春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聂文权主持了第一次全体会议。

日常巡查由水利部门及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负责

3月2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遇文书作相关审议结果的报告。会上,遇文书就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进行了汇报。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饮用水水源日常巡查问题。环保部门提出,限于环保部门人员少,管理面大的情况,根本无法做到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日常巡查。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日常巡查由水利部门及所属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负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处理,或者转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据了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收到省人大内司委转来的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在既有、改建、扩建、新建楼宇及高层住宅中,必须配备救生缓降器等自救逃生器材。”

对于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也有必要作出应当配备自救逃生器材的规定。

但鉴于救生缓降器目前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也非强制性标准,因此,条例中暂不宜作具体规定。基于上述考虑,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即:“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避难、逃生设施。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备缓降设施、防烟工具、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器材。”

去年底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结合我省实际,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表述为:“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严重损坏文物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提请审议。据了解,长春市现有不可移动文物1677处,其中250处被分别确定为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另有23处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为此,长春市亟需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文物保护工作加以规范。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建沟渠等活动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文物造成损坏后果严重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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