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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消防条例》:确保消防设施起作用 易燃材料不得外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4   来源:合肥晚报   浏览次数:796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23日上午,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查《合肥市消防条例》。据悉,《合肥市消防条例》已经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安机关抓总责

《条例》细化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同时,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条例》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赋予公安机关抓总的职责。

确保设施起作用

为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发挥应有作用,《条例》从源头抓起,规定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要求将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供水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特别明确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现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

《条例》还规定了城市道路、农村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易燃材料不得外用

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建设工程的火灾预防是一个重点区域。

该《条例》除规定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验收的相关程序外,还明确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而且,在建筑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尤其是针对在建设施工中普遍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规定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样送检。

值得提醒的是,《条例》明确消防信用管理,要求将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学校医院需夜巡

为了强化火灾预防工作,《条例》明确了几类特殊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调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重点单位,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条例》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还进行了重点规范,明确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处的疏散门,属于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常闭;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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