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省人大召开贯彻实施《吉林省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出席发布会并讲话。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刘培柱就条例修订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意义,做了发布说明。省公安消防总队政委蔡畅宇出席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遇文书主持发布会。会上,周化辰强调,在新《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前后,要集中力量将消防法规宣传与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知识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相结合,让新《条例》走进千家万户。
亮点解析
新《条例》有哪些亮点,哪些是吉林省首创?18日,记者进行了梳理。
1、火灾发生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新《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强化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
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3、装修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新《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建设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4、现役消防员不足的可招合同制消防员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现役消防人员不足的,各级政府可以招录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承担火灾扑救和灭火救援,参与消防执法等工作。
同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
5、不参加消防培训单位最高罚5000元
新《条例》规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孔明灯,处警告或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首次明确省消防协会为行管部门
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省消防协会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7、火灾高危单位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此外,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设施时,应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建设。
8、500元以下消防罚款派出所有权实施
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此外,公安派出所有对简易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
焦点对话
1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娟和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赵新文就新《条例》的一些焦点问题,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记者:多产权单位消防咋监管?
栾娟: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各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对多产权人、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记者:有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为啥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赵新文:实践中,有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甚至比法人单位还要大。新《条例》规定,有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这是与时俱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