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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配套规章五月一日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5-04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浏览次数:2175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新修订的《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减少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5月1日施行。5月1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署第106号、第107号、第108号公安部令,发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三部实施《消防法》的配套规章,于5月1日同时施行。

新修订的《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减少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明确规定只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根据消防法授权,公安部通过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分别明确了范围、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

《消防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取消了对部分违法行为先责令限期改正再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增加了罚款处罚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新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和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任务进行了调整,由过去“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调整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目的是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水平,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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