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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质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1   浏览次数:981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消防监管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当前我省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外墙装饰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现状,新《条例》对如何加强民用建筑外墙外墙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消防监管作出了创新规定,力求通过"严把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防火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的每一项环节",前移火灾防控关口,最大限度的遏制民用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

按照新《条例》要求,我省将实行外墙保温材料审批、备案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把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同时,新《条例》对外墙保温材料施工、使用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无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将被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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