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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全市执行《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21   浏览次数:95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体现“千年帝都、河洛之根、牡丹花城、丝路起点”的城市风貌,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自3月起,全市开始执行《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

 

今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在新建、改扩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或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改造、装饰时,相关建筑的色彩将统一纳入审批范围进行管理。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体现“千年帝都、河洛之根、牡丹花城、丝路起点”的城市风貌,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自3月起,全市开始执行《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

新建项目建筑色彩,列入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今后,洛阳市规划部门在下达新建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时,将明确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同时,在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根据规划设计要点中的建筑色彩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依据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对于需要进行景观环境设计的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景观环境设计中提供建筑色彩设计图,并按批准的建筑单体方案或景观环境设计文本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将建筑色彩审查的相关资料及图纸,报送洛阳市规划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内容。对于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施工的项目,由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责令对其建筑色彩进行整改后,项目才能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施工,将受行政处罚

该规定指出,今后,全市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设计、街景整治规划时,必须包括建筑色彩指导原则及沿街立面色彩设计,同时,建筑物周边道路设施、各类广告及影响城市景观环境的色彩都应与建筑色彩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内的建筑物,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和材料,确保与周边保护建筑相协调。

今后,洛阳市规划局将对新建、改扩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未改正的,由市规划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城管局等部门将对已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擅自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已建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建筑色彩须进行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在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时,其装修形式、建筑色彩也将纳入建设项目景观环境设计规划审批内容。

今后,需要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该建筑的规划房产相关手续、建筑色彩设计意向等,规划部门依据相关原则,对其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随后,建设单位须按景观环境设计审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外立面形式及色彩设计图,报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此外,城市规划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各类建筑及历史建筑、保护性建筑的外立面及色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如确属危房改造的,需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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