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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北京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7   来源:中国建设报   浏览次数:822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最新出台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从3月1日起,北京市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根据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交用。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据介绍,北京市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且单位工程集热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北京市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或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申请中央财政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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