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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消防机构不得利用职权变相指定消防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6   浏览次数:1087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近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规定同时提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的;(三)利用职权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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