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是一项长期而面广量大的任务,涉及到所有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要想彻底改变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不力的现状,必须逐步完善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同时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制度上和措施上加大管控力度,才能真正堵塞管理漏洞,才能彻底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清除出市场。
消防产品是公共安全类产品,产品质量的好坏与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以上法律条款也充分说明,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是《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维护正规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是消防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作为消防产品监督最基层的消防管理部门来说,由于对消防产品相关标准了解不够,缺乏质量监测手段,给此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多数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产品的检查判定还停留在查看产品合格证,对产品试、触、摸的程序上,对消防产品质量的判定缺乏一个规范的标准和程序。2006年5月1日,行业标准GB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正式颁布实施,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依据,对提高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被列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的第一步,同时规定:“当市场准入检查或者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时,则不需要继续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即直接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可见掌握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
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管理从根本上讲应当是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从严把好消防产品的生产标准和出厂审核关,应该是保证消防产品质量的最根本措施。但是随着消防产品经营的日益市场化,合格产品得不到很好应用而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充斥市场的现象正愈演愈烈。加之消防产品作为一种带有特殊功能的商品,其产品功能要求的特殊性和国家消防标准的特定性,促使此类商品拥有比一般商品相对较高的利润。高额利润和监管不力,必然引发市场的混乱。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消防监督部门如何依法加强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管理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思考,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了解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规范和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管理,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苏公通(2003)38号《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为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三种制度,其中强制检验制度是暂时的过渡性制度。
(1)强制认证制度:企业按照国家相关管理标准(GB/T1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企业能连续生产合格产品。认证就是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企业制定的质量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有效,体系是否具备自我完善的能力进行的评定。消防产品的强制认证由公安部授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合格评定中心)实施。目前已经列入强制认证产品目录的消防产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车和消防水带四类产品。列入强制认证产品目录的消防产品必须取得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或包装上必须张贴强制认证标志。
(2)型式认可制度:根据合格评定中心颁布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质量体系,以保证企业具备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列入型式认可产品目录的消防产品包括:防火门、灭火剂、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涂料、防火堵料、火灾报警设备、等十一类产品。根据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的规定,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还必须接受其年度监督审核,年度监督审核的内容与强制认证基本一致。
(3)强制检验制度:对消防产品的质量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指定的国家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国家对未列入强制认证和型式认可目录的消防产品全部实行强制检验市场准入制度,列入强制检验目录的消防产品必须取得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的合格型式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发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新产品检验报告(定型试验报告)、监督检验报告、统检报告、自检报告等等,消防部门在检查时必须要求企业出具有效的检验报告。但是,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能作为消防部门监督依据的只有型式检验报告和发证检验报告。例如,在判定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时,简单地说,消防部门只要掌握了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就能够掌握该产品的型式检验周期。
二、目前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流通领域审核把关方面不足。由于消防产品如其它商品一样已全面市场化,消防产品的销售和流通已全面放开,彻底取消了原先实行的销售和流通消防产品到当地消防部门登记备案的制度。应加强基层公安消防部门对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准入的监管,但往往基层公安消防部队为避免涉嫌参与或干扰消防产品市场竞争,却主动放弃了对消防产品质量的事前审查。在事后消防监督上,各种渠道、全国各地生产厂家消防产品的形式认证和质量监督,无形中增加了基层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管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有不少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往往会因为畏难怕麻烦而只对消防产品进行简单的资料查验或不查验,根本不去做实质的监督把关。
(二)销售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消防产品销售仅仅需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无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查认可,销售人员也无须了解多少消防产品知识。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能听到单位反映有人上门兜售消防产品,在对兜售产品性能的介绍及功能的使用方面,兜售人员存在讲不清、说不明或者随意夸大其词现象,不少销售商对消防产品有那些规范技术要求一无所知,鉴定的标准仅凭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无从保证销售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还有一些销售商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低价购进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销售给使用单位。
(三)建设使用单位消防产品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建设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不了解。很多建设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配备和使用,存在着认识的误区,认为只要按照要求配备了有关消防产品就行了,或者说认为只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了相关消防产品,目的只是为了通过消防部门的检查验收。对消防产品的要求往往只是停留在价格和外观上,最多也就要求销售商提供一份出厂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难以从使用单位一途来保障所购置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功能。
(四)消防监督人员自身的消防产品专业知识不足。虽然《消防法》实行多年,但一直以来,消防产品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消防总队和消防支队加强生产和销售领域的管理来实现的,各基层消防大队很少有人涉及消防产品管理。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消防产品经营已完全放开,从流通和使用领域加强消防产品监管的难度一下子加大,而基层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人员多数没有接受过消防产品专业知识的培训,对消防产品监管的知识知之甚少,难以一下子适应消防产品监管的实际需要,导致对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领域违法行为不会管、不敢管。
(五)消防执法处罚程序复杂,执法效率不高。目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是《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从重处罚。
(六)消防警力,强化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全国各地各基层消防大队警力普遍较少,除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外,一般大队的消防监督人员都在3-5人,有的大队甚至只有1-2人。但每个消防大队承担着一个区或一个县范围的消防监督保卫任务,其工作内容包含了辖区内所有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各类消防专项整治、建筑工程审核验收、重大活动消防保卫和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产品管理以及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等任务,加上部队的常规政治思想教育和队伍安全管理等工作,难以在消防产品管理一项工作上投入太多的精力,警力、精力的不足也在无形中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有了生存的空间。
(七)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相互协调不够。对消防产品监管目前是各部门各管一块,缺少相互协作、联动监管机制。生产领域的管理主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管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领域的管理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目前各部门各管一块,相互间很少互通有无,虽说由消防部门监管,但在购置增添消防产品时,由于消防部门的禁令,消防产品的购置往往只是由各使用单位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把关。管控能力很差,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及时高效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通过市场准入,严格控制非法生产的消防产品流入市场,严把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关。市场准入制的实施,主要应落在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消防部门对合法生产的产品进行及时的登记发布,同时实现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之间的资源共享。应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发布,及时受理、及时发布”的原则,将合法生产的消防产品信息通过官方报刊、网站进行定期、及时对外发布,并对互联网官方网站上的产品信息进行及时更新,以确保消防产品信息来源渠道正规,内容准确无误。
(二)建立消防产品购置事前审查制。这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为了切实把住消防产品购置使用质量关。通过购置产品事前审查,加强对消防产品购置使用的依法监管。要求所有购置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在拟定购消防产品前,将有关消防产品资料报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资质认证审查。通过审查,严把消防产品购置质量关,有效避免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直接流入到使用单位。
(三)进一步明确消防部门监管职责,彻底打破“不敢管”局面。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各消防产品生产单位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及上级领导部门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加上消防部队为禁止消防监督人员参与或干预消防产品经营实行的有关禁令,而对消防产品监管不力却缺少严格的责任追究,使得许多基层消防监督部门逐渐忽视了自己的监管职责,出现不愿管、不敢管现象。鉴于此,当前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首要的是要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加大对监管不力的督察查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基层消防监督部门切实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依法监管,彻底打破“不愿管、不敢管”的局面。
(四)细化判定标准、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和打击力度。在这一点上,消防监督执法不妨借鉴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打假经验。一方面,可以通过细化判定标准,为消防监督人员实施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时,准确判断消防产品是否合格提供更便捷、操作性更强的依据。如在检查防火门时,发现防火门安装的门缝间隙过大或未按要求填充不燃材料等,可在采用现场记录和拍照等方法保留证据后,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直接转入依法查处,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抽样送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立法,明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对象既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直接经销商,以减少执法环节,缩短办案时间,既使严格执法与便民利民措施有机结合,又有效打击和震慑不法销售商,切实提高有效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
(五)强化消防监督人员培训,提升管理意识和执法水平。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请专家授课、去企业实地观模等方法,使每个消防监督员都能清楚了解有关消防产品的性能和技术指标,切实增强辨别是否是合格消防产品的能力。通过培训,使每个消防监督员都能像识别真假钱币一样识别消防产品是否合格。同时通过培训,切实提升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意识,增强查处违法经营消防产品的能力和水平。
(六)严格工商登记,强化流通的“源头”管理。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有一定的特定功能要求,完全按市场化经营模式来销售和购置使用显然不妥,由于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产品的强制认证或强制检验,销售人员必须具备起码的消防产品常识。加强销售领域的监管,可以在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年检时,要求凡申领消防产品工商执照或年检者,均应提供销售负责人经相关消防专业部门培训合格的资质证书。同时规定申领营业执照必须具备一定的营业场所、营业人员等条件。此外,要求凡从事消防产品销售的人员,也应接受相应的消防产品知识培训,具备起码的辨别产品优劣的能力。可以将核查消防培训情况作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及执照年检的前提条件。通过对经营销售人员的培训审查,有效促进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人的管理,促进把好消防产品的流通源头质量关。
(七)充实基层消防检查检验设备,提高基层直接检测判定能力。
基层消防监督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科技含量,根据消防产品的发展需要,及时配备日常工作中常用的照度计、气体检测仪、螺旋卡尺等设备,同时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些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新设备。通过强化质检硬件建设,确保一般消防产品的直接检验判定,为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提供更快捷、高效的服务。
(八)建立消防产品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确保监管不留死角。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正随着商品流通的多渠道和经营的多样化向纵深发展,因此,消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周密配合,形成合力,一方面向工商、质检、公安等相关部门宣传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使他们更加深入地掌握和了解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判定方法,另一方面积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消防产品市场进行普查整治和不定期抽查,并联系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从而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切实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九)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自身意识。在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首先消防部门自身要转变观念,从消费者入手,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GB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使消费者也能了解和掌握判定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规则,变被动为主动,正确选用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合格消防产品。另一方面,对于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在提高其辨别不合格消防产品能力的同时,还要积极向他们讲清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产品信息,介绍消防新产品和新技术质量管理表格汇总,曝光不法行为,指导消费者正确选用消防产品,动员全社会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形成规范、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氛围。
总之,加强和规范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是一项长期而面广量大的任务,涉及到所有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要想彻底改变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不力的现状,必须逐步完善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同时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制度上和措施上加大管控力度,才能真正堵塞管理漏洞,才能彻底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清除出市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3,屈励,刘凯。《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市场准入规则》,《安徽消防》2003,10(来稿单位:武警安徽省蚌埠消防支队固镇县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