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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5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浏览次数:1068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2月8日《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

据悉,8日,《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正式实施,其中提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将情况告知公众。规定还指出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规定》明确指出:

1、在重大节日、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非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4、在值班、巡查、检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故障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规定做好维修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因维修、改造停止使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人员密集场所出现以上情况的,还应当采取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在场所内广播等方式,将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告知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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