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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消防新条例于3月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4   来源:辽宁日报   浏览次数:946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3月1日起,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内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据悉,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日起,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在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内抽烟的制度及措施,这是全国第一个规定此制度的条例。

与国家消防法相比,《辽宁省消防条例》细化了各级政府及其不同部门对消防设施建设、应急救援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各方面的职责。条例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者,将被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城区、高层建筑、建设工地等是消防的重点、难点区域。条例也对过去的法律盲点进行了堵漏。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针对高层建筑目前普遍存在的消防自救和设施配备不到位问题,条例对高层建筑须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予以规定。要求,高层建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避难、逃生工具。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全民消防”在条例中充分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公民要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针对有公交发生火灾的实际情况,运营单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从业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及时采取措施引导乘客疏散。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也是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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