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上海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在会上介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订情况。《管理办法》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管理办法》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禁止,其一是,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其二是,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管理办法》还规定,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临街建筑;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建筑物,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影响出发,根据目前建筑物玻璃幕墙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建成使用三个阶段存在的问题,设定了相应的经济、技术、行政管理规范和措施,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和减少玻璃幕墙坠落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以及玻璃幕墙对周边环境的光反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