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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特点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30   来源:慧聪消防网   浏览次数:164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我国现行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是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规范为依据,以建筑防火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结构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安全疏散、内装修防火为主要内容的建筑防火技术体系。

据悉,我国现行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是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规范为依据,以建筑防火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结构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安全疏散、内装修防火为主要内容的建筑防火技术体系。该技术体系有如下特点:①依据建筑分类提出不同的防火技术要求;②对民用建筑进行适当分类;③对建筑内装修材料进行严格限制;④对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疏散难度大的建筑及部位提出强制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社会对建筑使用功能和防火功能的要求不断提高,许多诸如建筑防火设计与建筑使用功能设计和结构设计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传统的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存在的问题开始凸显。

1对现行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存在问题的分析

1.1对民用建筑的分类标准尚需细化

目前的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中对民用建筑的分类,仅限于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楼层)区分。对于不同类建筑的火灾危险特性,缺乏系统科学的分析判断标准。如同样是商场,经营服装、纺织品、家电等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与经营五金、机械零配件的商场其火灾危险特性是不同的;而大型综合性超市与小型专卖店的日常顾客流量也有明显区别。

1.2对防火分区面积、人员疏散宽度和内装修防火等内容的强制规定,造成防火设计与使用功能设计的诸多矛盾

(1)现行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中对于人员疏散宽度的规定,使许多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店(场)、餐饮建筑防火设计中难以做到。例如一个每层建筑面积5000㎡的多层商场建筑,按现行规范计算的总疏散宽度约为16m,即应设置宽度为2m的楼梯8部,这对于寸土寸金的商业建筑来说,是令建设投资方难以接受的。

(2)现行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中对于防火分区的规定,对于许多大空间建筑防火设计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防火分区的划分需要用防火分隔物,而目前规范中规定的防火分隔物只有防火墙和防火卷帘,设置防火墙显然会影响使用功能,而设置防火卷帘对于净高很高的建筑来说难度也很大,而且大跨度、大面积的防火卷帘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也是一个未知数。

(3)现行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对于内装修材料的防火要求,使许多新型装饰装修材料的应用受到限制,从而也就使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效果大打折扣。

1.3对主动防火系统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中的作用需重新定位

主动防火系统是指以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防排烟系统、安全疏散诱导和应急照明系统组成的、能够自动探测扑救初起火灾的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在建筑防火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行建筑防火技术体系中,仅对某些重要建筑或建筑部位提出强制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要求,而未将其作为一项提升建筑总体防火能力或作为弥补以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严格划分防火分区等为主要内容的建筑被动防火体系的手段,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限制了其在建筑防火中的广泛应用,从而也就出现了在大量设置防火卷帘的建筑中,用于防火卷帘保护水幕的用水量远大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这一极不合理的现象。

1.4对以钢结构为代表的新型建筑结构形式防火技术要求缺乏系统有效的指导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大量以钢结构为代表的、集经济与建设速度快等特点于一身的新型建筑结构形式不断出现,同时也给建筑防火技术带来了新的难题。由于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很低(约0.25h),在火灾情况下钢结构建筑有可能会出现跨塌,因此如何提高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是钢结构建筑防火技术的关键。现行防火技术体系中对钢结构建筑防火手段仅限于对钢结构构件涂刷防火涂料、包敷不燃材料等简单措施,不仅效果不够理想,而且非常不经济。

2.解决问题的几种途径及分析

现行建筑防火技术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给某些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目前解决问题的途径主是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和设计部门有关建筑防火专家对疑难问题进行研讨,提出修改、弥补,措施后形成会议纪要,以作为设计的依据。但这种方式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地位问题,即专家组的讨论意见能否取代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而作为设计和审核依据尚有争论;二是技术可靠性问题,专家凭个人的知识和经验提出的意见缺乏科学实验和论证作支撑。

2.2修订、完善现行防火技术体系的途径

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水平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技术力量,以强制性防火设计规范或防火设计指南为主要依据的建筑防火技术体系,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仍将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切实可行的途径。但现行技术体系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说明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修订完善。

2.3性能化防火设计的途径

性能化防火设计是于20世纪末兴起的一种全新的防火设计理念,与依据指令性规范的防火设计方式不同的是,它不是根据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进行设计,而是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和方法制定整个建筑防火系统所应达到的目标,在对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寻找实现建筑防火安全的最佳方案。但这种途径同样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现行的建筑及消防法律法规中对性能化防火设计暂无明确规定;二是经济问题,性能化防火设计涉及大量的分析、计算、设计文件制作和专业评估,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投入,一般建设投资者难以接受。

3.对修订、完善现行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的探讨

3.1进一步完善细化民用建筑防火安全分类标

准目前民用建筑防火安全仅以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为标准分类,但在实际建筑防火设计中,往往要考虑建筑内的致灾因素和人员安全因素,因此笔者认为缺乏或不充分考虑这两种因素的民用建筑划分标准,是不完善、不合理的。

3.1.1致灾因素

致灾因素是指建筑物内可能引发火灾和可能造成火灾蔓延的各类因素,具体应包含建筑物内的起火源数量和分布情况,各类火灾荷载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筑结构布局情况等3大类因素。

(1)对建筑火灾荷载的分析结果,将最终决定建筑物火灾的严重程度。在民用建筑中,对火灾荷载的确定应包括对建筑物的室内可燃装修材料和摆放的各类可燃物品的数量、分布和燃烧性能的综合分析,显然不同类的建筑物及建筑物的不同部位其内部火灾荷载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

(2)对建筑起火源因素的分析结果,将最终决定建筑物的起火概率。在民用建筑中,起火因素大致应包括电气设备火灾(短路、过负荷、过电压)、用火不慎(餐饮、厨房等用火)、遗留火种(如烟头)、外来火源等。

(3)建筑结构布局因素对建筑物火灾的严重程度的分析结果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3.1.2人员安全因素

人员安全因素是指在对建筑物内部的人员数量、分布及人员的疏散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建筑物的致灾因素,确定在火灾情况下可能影响人员安全疏散,造成的人员伤亡的各类因素。

这样,对民用建筑防火安全分类标准就应当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致灾因素和人员安全因素这4个方面,通过对这4个方面的综合分析,来对民用建筑防火安全等级标准进行更为详细的划分。例如:位于市区人口较为集中的繁华地段的某一大型综合性(包括食品、服装、家电、家具等商品)购物超市,其中防火安全等级若划为1级,而另一家位于市区的中等规模的专卖服装或家电的商店的防火安全等级则可划分为2级,而同等规模的专营五金类的商店的防火安全等级则可划分为3级。在确定民用建筑防火安全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防火安全技术标准,使民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更加细化合理,更具针对性、经济性和适应性。

3.2建筑防火技术体系中各防火安全系统之间的关系

现行的建筑防火技术体系对建筑的防火规划、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消防设施、人员安全疏散及避难都有相对独立完整的考虑,但缺点是各类防火措施之间缺乏相互协同、相互补充的统一标准,从而导致防火综合功效和整体经济性低下,这也是现行建筑防火技术体系适应性较差的原因。

要实现各建筑防火措施的有机协调,同时又不降低建筑物的防火安全等级,必须要求消防技术标准体系对具体的建筑防火安全等级做出有针对性的、可供选择的指导性意见。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体现主动防火技术体系和被动防火技术体系之间的相互弥补。现行的建筑防火技术体系中,以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防火分区、限制可燃装修材料的应用,保证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及数量等为主要内容的建筑物被动防火系统是放在首位的,因为它具有普遍性、可靠性、耐久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它适合所有建筑物。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发展提高,以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防排烟系统、安全疏散诱导和应急照明系统为主的建筑主动防火体系已越来越被广泛地应用于建筑防火,并且随着生产技术工艺水平的提高,其产品的质量、性能日趋完善进步,价格也已被大部分建设投资方所能接受,因此提高主动防火系统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中的地位,实现主、被动防火系统的相互协调和有机互补,是非常现实和必要的。

3.3完善规范新型建筑结构材料

及时更新、完善、规范对新型建筑结构材料、装修材料防火安全性能和新型建筑防火灭火产品的指导性标准。 现行建筑防火技术体系对以钢筋混凝土,加气、轻质混凝土,普通砖为材料的各类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已做出了系统详细的指导。但对于以钢材为主的各类新建筑结构形式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各类新型的建筑内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或防火措施,缺乏及时有效的指导,从而给设计、消防部门带来了困难,也限制了新型建筑结构装修材料的应用,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现行防火技术标准在体系和自我更新完善方面的欠缺。

对各类新型建筑结构、装修材料及建筑防火灭火产品的指导性标准应独立于建筑防火技术标准,其更新完善的周期也应小于相应的建筑防火技术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和应用,反过来才能推动建筑防火技术体系的进一步更新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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