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火灾事故所引发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外墙保温事业的发展。从认证的角度看,保温材料质量、建筑构造设计、单个材料与外保温系统的匹配性、施工作业规范性等各个环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产品认证是国际通行的由第三方通过检验评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样品型式试验来确认企业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符合特定要求,是否具备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
现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以入场前提交合格检测报告、入场后实施见证检验的质量控制手段为主,这种模式事实上存在较大风险,即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抽样检验是“仅对抽样批次负责”,很难避免不合格产品用于建筑工程。
在我国,产品认证仅仅实施了20多年,且大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其中建设工程产品相关的仅有建筑安全玻璃、混凝土防冻剂及溶剂型木器漆三类,大量与人民生命安全相关的建设工程产品如外墙外保温系统等均未列入3C目录,仅能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产品认证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经过实践验证,这种制度不仅具有科学性,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化管理的需求,同时也是国际化、工业化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建设工程产品领域,发达国家普遍对结构抗力与稳定性、防火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使用安全、噪声防护、节能及保温等予以重点关注。
以外墙外保温系统为例,目前行业进入门槛低,相关产品的生产、施工企业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系统在产品构成、施工做法等诸多环节都存在变数。在目前我国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市场采信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政府直接管理或企业自愿进行第三方评定的方式在操作层面都难以保证产品合规及其工程应用。
目前形势下,只有采用政府、第三方产品认证机构、外墙外保温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三方联动的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政府方面,负责制订规则,推行外墙外保温系统强制性认证制度,促进外墙外保温系统物理性能、节能性能、防火性能等各项性能达标。在强制性认证制度下,政府召集行业技术专家,确保规则的完备性和统一性;政府只当裁判员,既可对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监督,又可摆脱事故处理的沉重包袱。
在第三方产品认证机构方面,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则执行合格评定兼负连带责任。在强制性认证制度下,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由政府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统一定价,认证机构可集中精力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鉴于与体系认证的本质不同(体系认证由于没有技术要素评定,故对问题企业其体系认证机构不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认证机构势必自觉、自律,严把质量关。
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方面,在强制性认证制度下,作为唯一责任主体,必须提升产品质量,强化管理、保证产品合格。
总而言之,实施产品认证可以成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减少工程事故的第一道防线,建议推行外墙外保温系统强制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