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防火材料-网上贸易平台 | | WAP浏览
服务热线:4006555305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防火封堵材料产品标准换版后型式认可工作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15   来源: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浏览次数:1998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关于防火封堵材料产品标准换版后型式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防火封堵材料产品生产企业:

《防火封堵材料》已于2009年06月01日发布,于2010年02月01日正式实施。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要求,评定中心按照合格评定程序,对《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的附件“防火封堵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1月20日正式实施。现将防火封堵材料产品标准换版后型式认可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防火封堵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设计、工艺及采购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其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及有关过程满足《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修订版)的有关要求。

二、从即日起,各防火封堵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按新的国家产品标准和新修订的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从“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www.cccf.net.cn)”的“网上申报”栏向我中心申请型式认可工作,有关工作详见网上申报指南。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快产品标准换版工作,对于原获得过型式认可证书企业申请柔性有机堵料、无机堵料、防火包产品转换的,本次换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请,并签订换版合同和缴纳换版申请费,同时提交《防火封堵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换版送样申请书》;

2、评定中心将向上述符合申请要求的生产企业发放《送样通知书》,要求企业从生产的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自行送到申请的相应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同时将企业的《防火封堵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换版送样申请书》和《送样通知书》发放相应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

3、接到评定中心的送样通知书后,企业应按照新修订的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中《防火封堵材料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的规定生产符合抽样基数的产品,并从中随机抽取五份送检数量的样品,其中三分样品自行送到申请的相应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其余二份样品留存企业备查;

4、相关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接到企业送检的样品后,应首先认真核对评定中心发来的该企业的《防火封堵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换版送样申请书》和《送样通知书》,对于符合的,在企业的三份送检数量的样品中,随机抽取一份样品进行检验,并封存另二份样品备用;对于不符合或有异议的,及时通报评定中心并暂停抽样工作;

5、此次标准转换的检验类型为型式认可换证检验,产品型式认可换证检验符合后,我中心予以换发新版3年有效期的证书;

6、有关换版工厂检查的要求评定中心将结合获证后的监督检查和扩大检查工作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的,坚决撤销相应证书。

四、对于首次申请防火封堵材料产品企业和申请新版国家标准中增加的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泡沫封堵材料、缝隙封堵材料、防火密封胶、阻火包带产品,经全项工厂条件检查和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符合后,我中心予以颁发新版3年有效期的证书。

五、对于未在2010年8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标准换版的防火封堵材料产品,我中心将注销其旧版标准型式认可证书。

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防火资源网>赞同其观点,<防火资源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 周排行
  • 月排行
  • 总排行
最新资讯
 
 
 
 
网站首页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协议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旧版本 | 闽ICP备09009213号
©2019-2021 FIRET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闽ICP备09009213号-1在线客服 点击QQ交谈/留言 点击QQ交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