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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新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2-21   来源:河北日报   浏览次数:1377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河北省政府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近日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经《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并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

按照该《规定》,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该《规定》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市政公用企业和建设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作业时,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备案提供技术服务的;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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