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防火门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作门框、门扇骨架、门扇面板、耐火极限达到GBJ 45第4.4.1条规定的门。按耐火极限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木质防火门.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木材或木材制口作门杠、门扇骨架、门扇面板的防火门。
五金配件
应是经国家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的产品。木质防火门宜为开门,必须启闭灵活(在不大于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开)。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用于疏散通道的木质防火门应破例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即关闭的功能,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宜装锁和插销。带有子口的双扇或多扇木质防火门或多扇木质防火门必须能顺序关闭。
规格尺寸
木质防火门应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当受条件限制,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可采用气干木材,其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玻璃应采用不影响木质防火门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
木质防火门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等缺陷时,应用同一树种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泽和木纹应与制口一致。
在木质防火门的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