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玻璃纤维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夕促进玻璃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玻璃纤维行业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符合《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四)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
合利用设施;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以上条件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科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七)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复印件;
(八)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九)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 )生产线运行情况。
(十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