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河北省人民政府2月9日发布了《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结合河北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现状,根据省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0年4月,起草了《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送审稿),经河北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厅局、部分市、县政府和社会单位的意见,并深入秦皇岛、承德两市进行了立法调研,五次召开座谈会,数易其稿,形成了《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草案)》。该《规定》共六章三十三条。
规定主要明确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要求和资金保障做出了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测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以及违法从事相关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