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按实际成本转帐,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再予调整。
第一百零六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的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预计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零七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如下
类 别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40 5 2.375-6.33
通用设备 10-15 5 6.33-9.5
专用设备 10-15 5 6.33-9.5
运输设备 5-12 5 7.92-19
2、期末,固定资产按帐面净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3、会计期末,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应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对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净值的,按其差额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一百零八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会计期末,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对由于已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超过法律期限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九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1.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在建工程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
1、公司委托贷款时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委托贷款,贷记银行存款, 并按期限计算应收利息,但如果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则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利息的金额,期后收回的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首先冲减委托贷款的本金。
2、会计期末,公司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公司应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冲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一百一十二条以上各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各子、分公司计提时必须附有详细依据,经各子、分公司经理同意,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上报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就提取的依据、方法、比例、数额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监事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列席董事会讨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对会议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及计提依据的充分性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巨大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应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