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存货的控制
第八十二条 存货采购要经过适当的审查批准。
第八十三条 存货成本的计算过程和会计处理要正确无误,计价方法要一贯执行,实行内部核查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存货的领用须经适当的批准,手续齐全。
第八十五条 存货保管人员与记录、保管理人员职务相分离。
第八十六条 存货要进行定期盘点。
第十七章 原料采购的风险控制
第八十七条 对进入公司的全部材料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进入公司的所有材料必须满足质价相当,足数足量,价格、型号、规格准确,具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八十八条 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实行招标制,标的由母、子公司提出,公司总部核准审定。逐步实行网上采购。
第八十九条 标的属商业机密,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否则责任人将承担经济损失。
第九十条 招标购买方案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准随意变动,在发现执行过程中与原合同有误的地方,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有权决定合同的延续与终止。
第九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订货单、验收单和卖方发票一应俱全,并附在付款凭单后;购货按正确的级别批准;注销凭证以防止重复使用;对卖方发票、验收单、订货单作内部核查。
第九十二条 订货单、验收单、卖方发票均经事先编号并已登记入帐。
第九十三条 计算和金额严格进行内部核查;采用适当的会计科目表;应付帐款明细帐内容要进行内部核查。
第十八章 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资产处置)500万元、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上,必须将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并应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评估。对超过5000万元(关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十五条 方案具体实施时,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具体落实。
第九十六条 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授权、执行和保管等方面应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详尽的会计核算制度,按每种证券分别设立明细帐,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核算方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期末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 并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九十七条 投资明细帐与总帐的登记职务分离,投资披露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十九章 筹资活动的控制
第九十八条 借款及利息支付、发行股票及股利支付都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审批,严格履行程序。
第九十九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要登记入帐。
第一百条 借款均为公司承担的债务,所有者权益代表所有者的法定求偿权。
第一百零一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期末余额确保属实。
第二十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控制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拥有控制权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所属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提取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三条 坏帐准备的计提:
1、公司的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于期末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关联方往来不计提坏帐准备),具体提取比例为:
帐龄按余额提取比例
1 年内0.6%
1—2 年3%
2—3 年8%
3 -4年13%
4-5年 20%
5年以上100%
2、坏帐确认标准:公司对因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
3、确认并已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及时借记应收款项,贷记坏帐准备,再通过应收款项收回现金。
4、年度末,根据坏帐准备科目余额与年末应收款项余额按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额差异,调整坏帐准备余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
5、当年发生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计划进行重组的应收款项、关联方,特别是母子公司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逾期但无证据足以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提取坏帐准备。
第一百零四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1、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期末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预计的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会计期末,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对存货应进行全面清查,对损坏、陈旧及市价低于成本的存货,就其不可回收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借记存贷跌价准备, 贷记存货跌价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
1、公司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单项计提。
2、公司短期投资应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的证券市场收盘价为依据,按投资总值计价。市价低于成本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投资收益,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后如果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大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科目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跌价损失准备,反之,应按差额冲减已提的跌价准备,如果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