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定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期末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以便及早发现资金不足数量,采取积极对策,确保资金运转流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债与总资产的比例应尽量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使公司的风险与收益尽量达到最佳组合。
第二十六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公司财务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帐项,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二十八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票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由总经理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需借款不应由独家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供应,以为分散借款风险,保证借款来源。
第三十条 本公司对金融机构提供书面或口头信息,限由财务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统一办理。
第三十一条 资金调度人员应及时了解公司资金状况,以适应经常变动的经营环境及融资环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大额度资金支出,在付款之前,应先经资金管理人员审核,以了解是否列入资金计划安排,若未列入,视资金之缓急,可要求予以暂缓付款,并将延期付款理由及预计付款日期通知用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