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法规看企业实施HACCP认证的必要性
食品质量是人们生活质量的最佳度量之一。食品企业要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必须保证整个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生产人员及原材料的卫生安全。这一切是传统的食品抽样终检难以充分保证的,而良好的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则完全能够做到。HACCP体系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有效、最经济的食品安全体系。
企业建立HACCP体系后,还必须有适当的宣传才能使消费者相信企业的产品是在严格的HACCP体系控制下生产的,而最好的宣传保证莫过于邀请认证机构进行第三方认证。
HACCP体系认证虽然不是强制性认证,但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看,市场需求就是强制性要求。本文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探讨食品企业进行HACCP认证的必要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4月19日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第20号令),以下六类出口食品必须建立和评审HACCP体系:
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类别
1 罐头类
2 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
3 肉及肉制品
4 速冻蔬菜
5 果蔬汁
6 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发布并施行《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7月18日发布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2号令),其中第十五条规定:“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7月4日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第三条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包括:(一)环境条件要求。(二)生产设备要求。(三)原辅材料要求。(四)生产加工要求。(五)产品要求。(六)人员要求。(七)检验要求。(八)包装及标识要求。(九)贮运要求。(十)质量管理要求。
卫生部2003年8月14日发布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其中“食品安全行动策略”之(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及企业自身管理”规定:“为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必须……积极推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并为此制定了行动目标,其中第(6)条规定:“2006年所有……乳制品、果蔬汁饮料、碳酸饮料、含乳饮料、罐头食品、低温肉制品、水产品加工企业、学生集中供餐企业实施HACCP管理。”第(7)条规定:“2007年酱油、食醋、植物油、熟肉制品等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业、快餐供应企业和医院营养配餐企业实施HACCP管理。”
我国于1995年10月启动了国家营养改善项目,2002年10月起,这个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这个项目具体由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据项目办主任于小东介绍,经过7年多的调查研究,我国政府已基本确定盐、面粉、食用油、酱油和儿童辅助食品作为食品强化战略的实施载体,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尼克酸、铁、碘、锌、钙等9种营养素为添加的主要强化剂。根据我国于2000年对世界的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以立法方式保障强化面粉的强制性推广,而食用油、酱油和儿童辅助食品将以国家倡导的方式推广。据了解,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对于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认定过程十分严格,企业必须通过HACCP认证或建立强化面粉质量保障体系,否则,就不可能成为营养强化食品,也就失去了一大市场竞争动力。
所以,从相关的法规看,进行HACCP体系认证对于企业开拓市场是完全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