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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02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05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第二条钢质、木质防火门各分为以下八种类型和三个耐火等级:八种类型(由易到难排序):1.钢质、木质单扇防火门2.钢质、木质双扇防火门3.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防火门4.钢质、木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钢质、木质防火门各分为以下八种类型和三个耐火等级:

八种类型(由易到难排序):

1.钢质、木质单扇防火门

2.钢质、木质双扇防火门

3.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防火门

4.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防火门

5.钢质、木质单扇带亮窗防火门

6.钢质、木质双扇带亮窗防火门

7.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

8.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

三个耐火等级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三条 产品申请型式认可的企业,其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 产品申请检验,企业应向质检中心提供所检的每个规格、每个耐火等级的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结构简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图)和材料清单等。

第五条 防火门适合的洞口尺寸不得小于900mm×2100mm,不得大于2500mm×2500mm。

第六条 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的要求。

第七条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其位置为防火门沿开启方向的门扇右上角。

第九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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