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产品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批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 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3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 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 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4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 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 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 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8 投诉和申诉
8.1 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9.1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 附 则
10.1 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