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凡属本建筑内防火区划之分界墙,分间墙等防火构造之开口部使用防火玻璃者及连续使用于替代上述防火墙或防烟阻隔体(smoke barrier)之大面积防火玻璃隔间,落地固定窗等,其材料、工资、搬运、组装等均属于防火玻璃系统工程,承包施工者须依本规范及图标确实执行作。
二、一般规定
2.1送审
1.乙方承包者应依照设计图样派员至工地现场丈量尺寸且绘制施工大样图,送请业主及建筑师核定后制作,方可施工按装。
2.本工程所必须之防火玻璃及固定框料(包含本质或金属材料),应于按装前送样品2份,经建筑师审验合格后,始可照样按装,所送样俟工程验收无误后发还。
3.样品送审时承包商应附具原厂出厂证明,如为进口品应检附海关进口及原厂品质保证书。
2.2品质控制
1.所有组合完成的防火玻璃系统,其防火时效皆必须经由国内第三者具公信力之防火验室测试证明合格。
2.防火实验之依据应符合有关中国国家标准,门、窗须符合CNS11227,分间墙则符合CNS12514规定。
3.所有运达工地之防火玻璃不得有任何损伤、刮伤、扭曲或表面处理产生变形,玻璃边必须保持平直完整无缺。
4.凡发霉之玻璃即侧视时表面呈现彩色之玻璃不得使用,如已装配,一经发现仍须换配。
三、系统相关规定
1.玻璃须采用无铁丝或其它无金属丝嵌入之三层以上胶合积层玻璃,该玻璃须在常温(40℃)下呈透明状态,但遇火热会发生膨胀效果。
2.所有组合完成之防火玻璃系统之防火性能须达到本项工程设计图样所订定之防火时效或佳者。
3.所有组合完成之防火玻璃系统之玻璃,固定框料、五金、压条、填缝材等其它配合材料之规格型式须与测试合格报告所记载相同者,始可使用。
(1)玻璃种类限使用测试合格报告中所使用之厂牌、型式、材质、另玻璃厚度须与测试合格者同厚或以上。
(2)玻璃周边使用之压条、填缝胶、垫块等限使用测试合格报告中所使用之材料、产品或同等性能产品。
(3)固定框料原则上限使用测试合格报告中所使用者,但相同材质而宽度、厚度、或密度为较大者亦可。
(4)固定框料固定于门、墙或其它建筑构造的方式须与测试合格报告之工法相同。
(5)嵌装玻璃的型状、位置原则上须与测试合格报告相似,如差别明显时,须经监造单位审验后始可施作。
(6)嵌装玻璃尺寸不应超过测试合格报告之尺寸大小。
四、防火玻璃之物理性质
1.厚度;21㎜(差异2㎜)
2.重量:47㎏/㎡(差异1㎏/㎡)
3.热传透率(K-VALUE):5.2W/㎡.K或以下
5.隔音值:41db或以上
五、按装及验收
1.举凡防火玻璃窗系统所构成之主配件:包刮具防火时效之防火玻璃、固定框料、耐燃垫块、耐火压条、防火棉条及耐火性硅胶填缝剂等必须依照制造商防火材料之指示及规定办理,并经业主及监造单位核定后方可施作。
2.防火玻璃窗系统之承包商必须提出原厂之出厂证明暨第三者具公信力机构之测试报告书。
3.责任施工:承包商须提附责任保固3年。
六、计量及计价
除合约另有规定,本节工作之计量按案工程师指示范围之实际施作数量计量,按合约单价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