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 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50045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图示中显示面向走道时,为甲级防火门)
50045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T 5.2.7 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是固定灭火系统的“心脏”,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该装置不受火势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局部修订时,考虑到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排烟管道汇集的房间,也是火势蔓延的重要部位,为阻止通风、空调机房内外失火时,相互蔓延扩大。所以本条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0045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0016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6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50016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0016 7.2.5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设置的重要设备房的构造与防火分隔要求。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等要保证该建筑发生火灾时,这些装置和设备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也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
基于上述考虑,本条规定这些房间要采用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规定隔墙上的门至少应为乙级防火门。
本条规定将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从原要求2.50h降低到2.00h,既与本规范的其他建筑构造要求协调一致,同时2.00h耐火极限的隔墙已能有效地阻止绝大部分建筑内火灾的蔓延。但考虑到丁、戊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对这两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