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饰面型防火涂料产品型式认可,应按该产品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申请型式认可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应满足附表1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监督检验应按照该产品监督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其位置为:产品包装桶侧面中央。
第七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