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防火封堵材料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和三个耐火等级:
1、无机防火堵料
2、有机防火堵料
3、阻火包
样品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三条 防火封堵材料型式认可检验的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应按GA161-1997 《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请型式认可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应满足相应的附件1、附件2、附件3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现场监督检验应按照该产品现场监督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无机防火堵料位置为最小包装的右上方、有机防火堵料位置为最小包装的右上方、阻火包位置为包体的右上角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