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年来多起建筑保温火灾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各界对保温防火的思考,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史无前例的引起了业内各界的高度重视。然而,很多保温材料起火都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如:电焊、明火、不良的施工习惯。这些材料在燃烧过程中不断产生的融滴物和毒烟,同时释放出来的氯氟烃、氢氟碳化物、氟利昂等气体对环境的危害也不可忽视。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于2009年9月25日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通知。保温设计过程中防火性能更好、保温性能出色,更能赢得市场的认可。
1,根据住建部和公安部2009年46号和2011年65号文件的要求: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以上,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米需要设置A级防火材料其他民用建筑: 24≤高度<50可使用A1级,也可使用防火隔离带.
2,公安部65号文的要求
公消[2011]65号 通知指出,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